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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是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培育学生健全品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通选课(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把通识教育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 的管理,构建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通选课设置原则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文学涵养和艺术素养,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健全人格和健康身心。

2.有利于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培养和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应当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以及课程的综合性,实现课程模块化,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3.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学科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和思想引领性,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课程始终。

第四条 通选课模块设置

1.通选课总体设置为三大模块六类课程。

(1)通选(艺术)模块:对应“艺术天地”类别,开设公共艺术教育课程。

(2)通选(心理)模块:对应“心理健康”类别,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3)通选模块:包括“人文社会、科技世界、闽南文化、创新创业”四个类别的课程。

以上三大模块六类课程组成了涵盖公共艺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理论、闽南特色文化、科学技术世界、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教育、安全教育等人文社会和科学素养类内容的通选课体系。

2.学校在线下课程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遴选引进通识教育类优秀在线课程(包括外校和本校教师建设的课程),丰富通选课资源。

第五条 通选课学分设置及要求

1.原则上所有通选课每门课程为1学分,对应16个学时。

2.四年制本科学生至少修读8学分,原则上在线课程(慕课)不得超过5学分。

3.其中通选(艺术)、通选(心理)两个模块分别要求最低修满2学分;通选模块最低修满4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可免修通选(艺术)模块学分。

4.通选(心理)、通选(艺术)、通选三个模块的学分不能相互认定或冲抵。

第三章 课程申报

    第六条 通选课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需工作满一年以上)及以上学历;鼓励倡导通识教育理念、教学经验丰富、学术视野宽广的高级职称教师开设通选课。

    第七条 鼓励组织跨学科团队或引入校外优质师资组建团队开课。课程申报团队必须统一认识,保证教学思路清晰、内容系统连贯。其中团队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总学时的八分之三。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课程申报,由主讲教师或团队负责人提交开课申请(新开课程需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经学校通识教育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开课。

第四章 开课与修读

第九条 通选课开课安排

1.通选课一般安排在第6-13周开课,上课时间为第9-10节(晚上),每周2学时。因故调课时,最晚应在第16周结束课程。

2.线下课程选课学生人数达30人(含)以上方可开课。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不超过2门课程,每门课程不超过3个教学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100人。

3.线上课程(由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选课学生人数达30人(含)以上方可开课,每门课程每学期最高选课量为500人。

4.学生选课人数达到开课条件时,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停课或削减教学时数。

第十条 学生修读规定

1.学生原则上应在第1-6学期内修完通选课要求的最低学分。

2.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通选课,不得重复选修已获得学分的同名称或内容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3.为保证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学生每学期选修通选课原则上不超过 3门。

4.通选课不组织补考,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未获得学分,可在后续学期进行重选或另选课程修读。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线下课程:每个教学班工作量=16*[1+(上课人数-100)*0.01]

2.线上课程(由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每个教学班工作量=16*0.5*[1+(上课人数-100)*0.01]

上课人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1.课程负责人归属于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学单位核算。具体程序为:教学秘书将学院所有通选课工作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按总量划拨到相关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发放超课时津贴。

2.课程负责人归属机关、教辅单位的,其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核算后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直接发放超课时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级开始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关于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南师大〔2015〕235号)、《闽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补充规定》(闽南师大〔2016〕185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79号-闽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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