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文件 > 教研教改类 > 正文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编制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的暂行规定(​闽南师大〔2019〕78号)


 

第一条 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的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是课程教学的整体构想与进度,也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过程的具体依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主要由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考核方式、主讲教师、授课专业年级班级、总学时、每周具体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以及教学方式、课后安排等内容构成。

第四条 编制要求

1.学校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课、实训实习课等),均应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

2.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进行编制,课程的学分数、学时数、周学时和考核方式等应当与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保持一致。

3.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应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程教学、学生知识掌握以及后续课程安排等情况,处理好课程的衔接和进度。

4.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应按教学周次具体到章节标题或授课的具体内容。如遇法定节假日调休补课导致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实际授课情况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

5.应准确、规范填写课程名称、课程类别、专业年级班级、每周教学的章节名称(授课内容标题)或实验名称、教学方式(如讲授、讨论、线上课、上机、实验、实习、见习、实训、自学、辅导等)与学时分配、课后安排(如思考题、作业题、练习题)等。

6.多名教师同时主讲同一专业不同班级同一门课程,应由课程组集体商定、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每位教师各填写一份。多名教师共同主讲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应在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中标明各教师所讲授的内容。

第五条 审批与执行

1.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授课教师(课程组)应及时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经课程组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后,在正式开课前打印一式两份,分别送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进度计划。

2.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授课计划和授课内容。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时,由授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组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3.各开课学院每学期均应组织人员检查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学院对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的管理与监督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78号-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编制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的暂行规定.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