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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进行课程考核、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管理,对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依据课程类型分类编制,一类是通识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另一类是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条 编制要求

1.同步性。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新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编制,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2.导向性。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思想性与学术性的统一,注重学科教育和思政治育的结合,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养成和学生人格塑造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

3.产出性。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教学大纲,使课程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能够支撑课程目标,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能够达成课程目标。

4.科学性。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又要反映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既要依据专业内在逻辑和学科体系,又要服从知识结构和教学计划整体优化的要求。

5.衔接性。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要妥善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和每门课程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和授课学时,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避免重复。

第六条 编制程序

1.教务处根据相关要求提供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格式和内容构成,提出具体的编制要求。

2.各课程组(教研室)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确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由课程组负责人或经验丰富的教师执笔形成初稿。

3.各开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或建议修改,最后由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审定。

4.教学大纲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通识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由教务处编印大纲合订本,专业教育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由开课部门编印大纲合订本

第七条 内容与格式

    1.课程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课程教学要求与教学重难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学时分配及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情况,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与评价细则等。

2.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按教务处提供的模板填写。如因课程实际情况需要更改模板的,应在涵盖大纲模板所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设或调整。编制完成的大纲要求格式规范统一、文字准确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第八条 编制重点

1.明确对应毕业要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毕业要求”对应矩阵,明确本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除外)所对应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和具体指标点。

2.科学研究课程目标。依据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及其指标点确定课程目标,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联系。通识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应从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养成与人格塑造等方面明确课程目标。

3.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重难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式。

4.合理选取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教学内容,选取能够达成课程目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方式。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的依据,授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过程,不得随意改动,不得任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更改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因学科专业发展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课程组(教研室)集体研讨、修改,并报开课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开课部门应把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教学督查的内容,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学院对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与监督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实施办法》(教务〔2016〕45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77号-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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