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文件 > 教务管理类 > 正文

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机房、教室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南师大〔2017〕202号)


闽南师大〔2017202

 

为规范计算机机房和教室的服务管理,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机房和教室资源的利用率,为学校师生和校内外单位(团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范围

计算机机房服务包括校内教学单位(部门)组织的教学、科研、培训、考试、讲座、演示、竞赛等需要使用机房设备完成的工作;校内师生个人使用机房计算机;校外单位或团体使用计算机机房进行业务培训或考试等。教室服务包括校内外单位或团体使用教室进行业务培训或考试等。

二、基本原则

1.计算机机房和教室服务优先满足校内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实行免费使用制度。

2.开设《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学生,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免费使用计算机机房。

3.计算机机房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在保证满足校内单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校外单位或团体使用计算机机房、教室仅限于培训、考试等业务,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三、使用程序

1.学校的正常课程教学工作均由承担教学工作所属学院提供机房或教室服务。

2.校内师生个人要使用机房计算机,使用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机房管理部门的管理系统中预先开设管理账户、使用校园卡充值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在指纹认证管理系统留存本人的指纹信息,使用时进行指纹认证或持带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进行人工认证,依照系统提示完成认证方可使用计算机,按照使用时长实行计时收费。

3.校内单位(部门)在正常教学工作之外需要使用计算机机房的,应当提交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盖章的使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标明使用机房的目的、时间、机器台数、所用软件名称等),经机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协商的时间使用机房。

4.校外单位或团体因培训、考试等相关业务需要使用计算机机房的,应与由学校授权的机房管理部门签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标明使用目的、使用时间、机器台数、所用软件名称、需提供的服务和支付费用标准等内容),经机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计算机机房。

5.校外单位或团体因培训、考试等相关业务需要使用教室的,应与由学校授权的教室管理部门签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标明使用目的、使用时间、需提供的服务和支付费用标准等内容),经教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计算机机房、教室时,应遵守机房、教室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保持安静和卫生,确保机房、教室设备安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使用机房时,如需要安装相应的软件或改变原有软件环境,应交由机房管理人员操作;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删除安装的软件并恢复原有使用环境,由机房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无损坏或丢失。

3.校外单位或团体支付机房、教室使用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到学校指定的对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或支付给个人,学校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作为收费票据。

五、收费标准

(一)计算机机房

1.校内师生个人使用开放机房的计算机按1/小时基准价计费,为减少人工充值的管理成本和鼓励师生自助服务,开放机房采用如下充值优惠赠送办法:

充值数(元)

1-19

20-49

50-99

100及以上

优惠赠送

0%

10%

30%

60%

相当于(元/小时)

1.00

0.91

0.77

0.63

2.校外单位或团体使用计算机机房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机房使用最低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用于业务培训的:不需要使用服务器和安装软件的,每天每间机房本地单位按1200元收取,外地单位按1800元收取;需要使用服务器和安装软件的,每次培训增加300元。

2)按场次计算费用的考试:不安装软件、不需要提供监考的考试,每个科目每间机房本地单位按500元收取,外地单位按800元收取;需要安装软件的,每次考试每间机房增加200元;需要老师监考的,按每位监考老师150元收取。

3)按考生人数和科目计算费用的考试:考试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每考生每科目15元;考试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半小时每考生增加2元;同一场次考生人数不足20 人的,结算时按 20 人计算。

(二)教室

1.用于考试的: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教室考试的,按其使用时长收费,标准如下:使用时长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200/间收取,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00元(超过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半天最高收取400/间。如需要开关门和清理卫生的另外收取30/间给相应学院的教室管理员。

2.用于培训、开设讲座的: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教室用于培训或开设讲座的,按每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600/间收取。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暂行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3.学校授权机房管理或教室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与校外使用单位或团体签订服务协议。

 

闽南师范大学

20177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