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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闽南师大〔2019〕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设立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等。

第三条 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指委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指委”)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教指委”)两级机构组成。学院教指委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组织机构

1.学校教指委设委员23-29人(总人数为奇数)。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指委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学校教指委预备会研究确定。

2.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担任。

3.学校教指委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设专职或兼职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2名,负责处理学校教指委日常事务和教指委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指委组织机构

1.学院教指委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应为11人及以上的单数),由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应涵盖本学院主要学科专业。

2.学院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负责人担任。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院教指委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状况,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师德高尚,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指委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指委工作。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议,所在教指委研究通过,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经认定出现教学事故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5.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九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由所在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教指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教指委会议中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4.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指委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

3.遵守学校教指委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4.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活动。

5.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教指委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校教指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告知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指委履行对学校教学运行、发展、改革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职责。

1.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

2.审议(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教学系的设置与调整;

4.审议学校教学经费和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5.审定各级本科教学工程和教学改革项目;

6.审定教学成果奖或其他教学奖励类项目;

7.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微调,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8.指导学校和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

9.监督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监督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教学事故认定以及与教学有关的争议仲裁;

10.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教指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会议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指委会议到会委员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教指委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必要时也可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教指委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审定或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教指委决策时参考。

第十九条 教指委的决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要求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指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明确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并报学校教指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闽南师大〔201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232号-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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