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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根本性的人才培养战略任务,是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专业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适应按专业招生的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综合协调发展,振兴本科教育,提升办学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共同提高为目标,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

3.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为基本方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配置已有专业,合理布局新兴专业,强化优势与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 专业建设原则

1.需求导向、动态调整原则。专业设置、建设、结构调整与发展均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的专业。通过实施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有效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布局。

2.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对传统专业进行改造升级优化;对新专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和资源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3.内涵建设、持续发展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建设、教学改革等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建立专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4.交叉融合、合理布局原则。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科专业整体实力。同时考虑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专业建设内容

1.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建设的关键是师资,应围绕专业课程体系,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2.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教学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3.教学方式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形成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教学与研究互动,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5.开展专业评估认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为抓手,不断改进和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专业建设,建设一流本科专业,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可持续保障机制

第三章 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带头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教务处统筹协调、专业所在学院直接管理下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发展工作。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教学经验丰富,原则上担任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

4.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5.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精神。

6.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负责组织、推进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4.负责组织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教学项目与教学成果。

5.负责专业认证、评估、检查、建设等材料的组织撰写。

6.负责就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7.负责与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设专业负责人1名,同一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的专业不得超过两个(含在省内其他院校担任的专业)。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选聘和考核。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选聘由学院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由学院正式聘用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责任津贴和工作量减免标准由学院确定并承担。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法胜任专业负责人工作的,学院可停发其责任津贴并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四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新增

(一)新增专业范围

1.支持设置符合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需要的专业。

2.支持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3.支持设置新兴学科或学科交叉专业。

4.支持设置填补省内空白专业。

(二)新增专业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预警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1.连续两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全校同类专业平均第一志愿录取率且面向福建省录取平均分低于全校面向福建省招生平均分。

2.连续两年新生未报到率≥5%。

3.连续两年就业率低于学校当年平均就业率。

4.在专业认证(评估)中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到位。

5.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不足。

6.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预警或布控的专业。

7.专业建设和发展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对被校内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被预警1次的专业,须限期整改。

2.被预警2次的专业视情况控制或缩减招生规模。

3.被预警3次的专业视情况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 专业退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1.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2.学院提出申请退出的专业。

3.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退出专业次年停止招生,待无在校生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第五章 专业认证(评估)

第十五条 专业认证(评估)采取学院申请和学校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实施,逐步完成我校所有在认证范围内专业的认证工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牵头组织,认证(评估)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认证(评估)受理专业应根据认证(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查,撰写自评报告,准备材料,做好与认证(评估)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学校在建设经费及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1.对提出专业认证(评估)申请的专业给予启动经费。

2.对受理认证(评估)的专业给予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办学条件建设及整改建设。

3.通过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等级为优秀的专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专业设置四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专业预警及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南师大〔2016〕105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108号-闽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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