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提高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学校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听课制度的暂行规定》(漳师院〔2006〕213号),现对学校听课制度作出如下修订:
一、 听课人员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
2.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人员。
3.学院党政领导、专任教师。
二、 听课方式
1.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听课。
2.随机性听课: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随机进行的听课。
三、 听课对象
1.听课的对象范围为学校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
2.听课的对象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定,随机进行。
3.听课时,一律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任何人不得拒绝其他教师听课。
四、 听课要求
1.学校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学院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未评上副高职称的青年教师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教学督导人员按督导委员会工作要求进行听课。
2.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3.听课人员可查阅《课程教学进度表》,核对教师当堂讲授的内容是否与《进度表》一致,并做好听课记录,根据听课内容,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认真记录和评价教师的授课情况。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反馈,重要或紧急问题应直接向教务处或学校领导反映。
4.学院听课应和教学改革结合起来,要为改进教学服务,为培养青年教师服务。
5.在执行听课制度中如对完成规定时数有弄虚作假者,将通报批评。
6.所有人员的听课均为本职工作,不计报酬。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