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工作,促其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闽常〔2006〕7号)、《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漳州师范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函》(闽语函〔201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报名
第一条 每学期组织一次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称“机测”),报名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在读本科生通过校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报名,其他人员在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现场报名。
第二条 报考对象为本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在读本科生、在读研究生和教职工。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学习部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学院有关报名、缴费及联络工作。
第四条 根据闽价〔2004〕费195号、闽价费〔2012〕414号及《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闽南师大〔2014〕45号)文件规定,普通话培训费标准为学生56元/人,教师112元/人;测试费标准为学生25元/人,教师50元/人。已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师生可不参加培训,只交测试费。
第五条 各学院经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核对报名信息无误后,按要求以学院为单位到校财务处缴费,研究生及教职工自行到校财务处缴费。原则上不为考生逐个出具发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出具收款票据。如考生确实需要发票(用于报销等),可向校财务处申请发票。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第二条第6点:“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第七条 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闽南师大〔2014〕45号)文件规定,培训课程共5次,每次4课时,每课时45分钟,培训时间安排在周末。
第三章 测试
第八条 测试流程
(一)候测: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测试时间前三十分钟到候测室报到,参加点名。考务人员宣布有关“机测”流程。
(二)备考:考生按序抽签,按抽签号对号入座。考务人员宣布有关备考注意事项后,考生开始阅读纸质试卷。
(三)机测:考生按抽签号进入对应测试机房,考务人员宣布有关测试注意事项后,考生开始测试。
第九条 测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当天有效。
第四章 阅卷
第十条 由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派发初评和偏差复审试卷。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一条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纸质证书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机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长远需要,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报名、培训及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校测试员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闽南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
闽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2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