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见习是高师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教育理论联系教育实际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做好教育见习工作,保证教育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见习的目的、任务
1、通过教育见习,使学生了解基础教育、教学情况以及教改动向。
2、通过教育见习,初步接触教学实践,观摩课堂教学和教育活动,为教育实习打下基础。
二、教育见习的期限、时间安排及形式
1、期限:教育见习一般不少于2周。
2、时间安排:教育见习一般安排在三年级,即教育实习之前。
3、教育见习形式一般为集中组织见习。
三、教育见习的内容
1、课堂教学。学生至少听见习学校指导教师6节课。听课时,要求做到课前预习,课堂记录,课后评议。
2、备课和实用教案编写。学生应编写1-2个规范化教案。
3、课后答疑和作业批改。要求学生在见习期间协助见习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自习、课外答疑、批改作业、评阅试卷等。
4、班主任工作。要求学生在见习中,深入一个班级见习班主任工作,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熟悉班主任的常规工作。
5、课外活动。要求学生观摩学校和班级的课外活动的计划、内容、形式和效果,配合原班主任组织学生课外文体活动。
四、教育见习的组织领导
各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育见习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见习工作计划,包括划分见习小组、指定见习指导教师、明确见习时间及地点。
2、做好见习前的动员和见习中的思想教育及组织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见习中出现的问题。
3、督促指导教师根据见习任务和要求,安排好见习的各项具体工作。
4、关心见习生和指导教师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审查教育见习成绩。
6、做好本学院教育见习总结工作。
五、见习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本组见习学生编写1-2个规范化教案。
2、组织教学评议会。
3、解决见习期间学生的疑难问题
4、给出学生见习成绩。
六、对学生的见习要求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参照《闽南师范大学实习指导手册》。
七、见习成绩评定
见习结束后,学生应将听课记录、规范化教案、见习小结等材料上交所在学院,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见习期间的表现及以上材料给出学生的见习成绩。
见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安排重新见习,仍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教育实习。
八、各学院可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州师范学院关于教育见习的暂行规定》(漳师教〔2006〕47号)同时废止。
教 务 处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