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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南师大[2019]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工作,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福建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圆满完成各项实习工作。

   第三条 我校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以人为本、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应遵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0〕42号)和《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各教学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各项安全教育,并加强思想政治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实习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实习生安全组织管理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校外实习的学生,各教学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生签订《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建立实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带队老师应按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同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在日常实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未经实习学校领导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实习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实习单位、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与实习无关的事情发生意外事故的,应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对在实习期间擅自进行与实习无关的事情,各教学单位不知去向的学生,各教学单位应立即组织查找,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相关领导,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地受到人身与财产侵害时,应及时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同时报告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根据受侵害的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家长及派人到当地进行处理。各教学单位与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漳师院〔201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

                                                                                       闽南师范大学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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