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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教务〔2018〕194号)


为加强学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实验动物等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及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一般是限定在普通实验室等,具有一定危险度的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实验活动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

一、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1.在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只允许操作普通微生物实验,需要操作病原微生物时候,应到具有安全资质的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和研究活动。

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种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保藏的菌种名录清单,确保菌种安全。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购进日期、使用、销毁情况、销毁人、方法、数量等。

3.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接种不超过五代,同时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污染时,应及时更换。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4.操作微生物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

5.工作人员进入微生物实验室操作须穿洁净工作服、胶鞋,戴口罩、手套。

6.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种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各种废弃样品应分类处理。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重复使用的器材,清洗后灭菌、烘干、备用,若染菌的则先灭菌、再清洗、再灭菌、烘干、备用。

7.各种设备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紫外线消毒每日至少1次。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若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8.微生物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严格分开,黑色垃圾袋装生活垃圾,白色垃圾袋装微生物实验垃圾。

9.普通微生物实验垃圾应预先高温灭菌灭活后,装袋,定时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

二、普通动物学实验室的管理

1.动物学实验用的实验动物,应根据动物的特性、实验目的等选择防护专用于动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物安全柜、动物饲养设施、动物实验设施、消毒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2.实验室建筑应确保实验动物不能逃逸,设计(如空间、迸出通道等)应符合所用动物的需要。非实验室动物(如野鼠、昆虫等)不能进入;动物源气溶胶应经适当的高效过滤和(或)消毒后排出,不能进入室内循环。室内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洁净度等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学生实验时要严格遵循老师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可擅自捕捉、玩耍,以防被动物咬伤,发生意外要立即报告老师,并及时到校医室或防疫站注射疫苗。

4.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5.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7.凡开展病原体感染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对应的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内开展相关研究。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8.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9.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育种。

10.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11.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因修饰重组生物实验的管

1.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院(系)医学伦理委员会、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3.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4.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教 务 处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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