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创造优异成绩,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的竞赛为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所指的课程为学生参加竞赛所属学期的课程。
二、加分标准
(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 60 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 50 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 40 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 30 分。
(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青年)运动会,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 50 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 40 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 30分 ;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 20分。
(三)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赛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 45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 35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25分 ;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 15 分。
(四)参加教育部相关单位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40 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30 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 20 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 10 分。
(五)参加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比赛、省教育厅相关单位或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 30 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 20 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 10 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5 分。
三、加分规则
(一)同一体育运动竞赛重复获奖不得累计加分,可按最高等级加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体育运动竞赛获奖加分不得超过60分。
(三)体育运动竞赛获奖加分可由学生酌情分配到各门课程上。
(四)每门课程的加分不超过 20 分,加分后的课程成绩上限为 85 分。
四、因参加竞赛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要求缓考者,应按要求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各运动队应合理安排训练时间,为学生参加正常考试创造条件。
五、审批程序
1.参赛组织单位应在组建集训队前将赛事文件(含审核意见及建议的加分标准)报教务处。
2.每学期开学第 2-3 周,参赛组织单位组织竞赛获奖学生填写《闽南师范大学体育运动竞赛课程加分申请表》,申请同时需附获奖证书复印件(主教练签字,参赛组织单位公章)、成绩册。参赛组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参赛组织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3.凡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的,一律无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参加运动竞赛加分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1〕58号)同期废止。
七、加分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事宜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抄送: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