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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成绩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1〕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课程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南师大〔2020〕219号)、《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本办法旨在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成绩管理。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关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需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方式与评价细则。

第六条  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由期中考核、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结果性评价。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20-40%。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等形式,一般安排在学期考试周期间进行;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论文、报告、面试、答辩、大型作业、设计图纸等形式,一般在课程结束前完成。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核环节;免听课程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

第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其中,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定,五级制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课程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百分制转换成五级制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五级制转换成百分制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七日内录入教务教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未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录入和提交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开课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处务会研究通过后开通录入权限。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成绩外,课程成绩记载还有以下形式:0分,缺考、缓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

(一)缺考:无故不参加课程(线上通识选修课除外)期末考核的,任课教师在“备注”栏选择“缺考”,无需录入期末成绩(须录入平时成绩),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为“缺考”。

(二)缓考:学生按照规定在系统中申请缓考,经审批通过后,系统“备注”栏自动显示“缓考”,任课教师无需录入期末成绩(须录入平时成绩),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为“缓考”。

(三)违纪或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并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备注”栏选择“违纪”或“作弊”,无需录入期末成绩(须录入平时成绩),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为“0分”。

(四)取消考试资格:学生请假和缺课(申请免听的课程除外)达课程总学时30%以上(含)的,由任课教师在系统中申请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经审批通过后,系统“备注”栏自动显示“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无需录入期末成绩(须录入平时成绩),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为“0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缺考、缓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在计算平均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学分成绩、平均学分成绩及其他有关成绩数据统计时,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缺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60分以下(百分制)、及格以下(五级制)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有权对有异议的课程成绩提出核查。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可对上学期的课程成绩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开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平时成绩、考试试卷成绩。学生不得直接查阅试卷。开课单位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学生,若成绩有误,应予以更正。


第四章  成绩更正

第十三条  成绩一经提交系统,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成绩更正包括成绩增加、成绩删除、成绩修改。

第十五条  为避免成绩的增加和删除,任课教师应通过考勤的方式确认上课名单,发现实际上课名单与点名册不一致的,及时与开课单位教务科沟通解决。

第十六条  为避免成绩的修改,任课教师应详实登记平时成绩并留有可循迹材料(至少保存一年);阅卷教师应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准确评分,教研室组织全面检查、统分复核,确认分值无误。

第十七条  成绩更正申请

(一)系统成绩录入时间尚未截止: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申请返回保存状态,重新更正成绩后提交。

1.成绩增加:成绩返回保存状态后,先由开课单位增加选课名单,再由任课教师录入新增名单的成绩,检查无误后提交。

2.成绩删除:成绩返回保存状态后,先由任课教师删除成绩,再由开课单位删除多余的选课名单,任课教师检查无误后提交。

3.成绩修改:成绩返回保存状态后,任课教师直接对有误成绩进行修改,检查无误后提交。

(二)系统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后: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绩更正按以下方式申请:

1.管理端申请(成绩增加、删除、修改):由开课单位教务员在系统中发起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试卷、论文、作业、考勤记录、作业证明、平时成绩登记表等,材料须任课教师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无误后提交。

2.教师端申请(仅限成绩修改):由任课教师在系统中发起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试卷、论文、作业、考勤记录、作业证明、平时成绩登记表等材料,材料须任课教师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八条  成绩更正审批

(一)系统成绩录入时间尚未截止:任课教师申请成绩返回保存状态,不需要审批。

(二)系统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后:

1.管理端审批流程: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审核(审核要求: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成绩更正)——教务处教务科材料审核(教务处处务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审核。

2.教师端审批流程: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审核(审核要求: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成绩更正)——教务处教务科材料审核(教务处处务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审核。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发现总评成绩未按规定转换成相应级制的,若系统成绩录入时间尚未截止,则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执行;若系统成绩录入时间已经截止,则由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开课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召开处务会审议通过后开通录入权限。

第五章  成绩存档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系统提交成绩后,应打印一份成绩(通识选修课程及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按教学班打印,其他课程按行政班打印)并签字。通识选修课程成绩交教务处存档;专业课程及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成绩交开课单位存档;通识必修课成绩交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分发至学生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按照学生专业分学期整理课程成绩单并装订成册,成绩作为学院的重要教学文档在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规定格式以班级为单位从系统打印学生成绩单,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按毕业年份统一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在系统查看自己的课程成绩。需要纸质成绩单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教务员从系统打印成绩单,在成绩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必要,学生可持学院办理的成绩单至教务处盖章。

(二)学生在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成绩单(免费份数和收费标准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自助打印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并提供二维码验证。

(三)学生登录微信公众号“校务行”,付费下载电子版成绩单并自行打印,电子版成绩单包含教务处电子公章及二维验证码。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课程成绩。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按时、准确、无误地将课程成绩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若成绩管理出现问题,达到教学事故的,按《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若开课单位为机关教辅的,则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申请事项由单位处(馆)务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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