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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9]207号)




为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本校在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可申请获取创新实践活动学分。

(二)学生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类别的学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其中科研活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学科竞赛、认证项目5(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相近专业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3个学分;学术讲座、社会实践、文体竞赛3(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2个学分,充抵“艺术天地”类学分仅限艺术活动)。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际、国家、省厅等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

(二)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科研活动类:包括各级各类纵向课题项目、外文资料(书籍)编译等。

2.学术论文类:发表或收集在各级各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学术讲座类:聆听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沙龙)等活动。

 4.知识产权类:包括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获得专利证书。

 5.社会实践类: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

 6.文体竞赛类: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及校艺术团、教职赛等实践活动。

 7.学科竞赛类: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软件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英语竞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作文竞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8. 认证项目类:获取各级各类认证的资格(职业)证书等。

第三条 学分核定及成绩认定

(一)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一),其中认证项目类每项学分数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研究决定。

(二)成绩认定: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配套文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纵向课题以审核结题证明(或文件形式)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二)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证明。

(三)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四)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安排在12月份进行办理。

第七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学生根据此文件及附件(一)对照本人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附件二,1份)交所在学院教务科,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审核:各学院教务科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再报学院分管领导。

(三)确认: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讨论后予以认定;

(四)公示:经学院认定后,对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三天,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记载:经认定无误的创新学分,再由各学院教务科统一通过教务管理平台录入,记入学生充抵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8级起开始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4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二《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

 

 

 

闽南师范大学

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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