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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5年8月20日
闽南师范大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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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科学遴选、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学生处、科研处和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5-9人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为奇数个。由院长担任组长,学院相关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本科生毕业班辅导员等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七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推免年度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急需、一流学科培优、拔尖创新领域的原则;根据每年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重点支持相关学科专业;
(二)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硕博点建设情况;
(三)学生培养成效:包括高水平标志性成果、近三年平均升学率、应届本科生毕业率等;
(四)根据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和建设情况作适当增减,包括日常教学运行、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专业认证、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毕业论文抽查结果等情况;
(五)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执行情况,如推免生违反承诺将作适当扣减。
第四章 推免生条件
第九条 申请对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且推免当年首次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闽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条 思想品德条件、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无任何违法记录,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受过学校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前处分已解除者;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学生处负责,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一条 学业条件
(一)成绩优良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修完前5学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5%(含15%,人数向下取整),不能有补考或重新学习,所有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二)外语水平良好
非外语专业(不含体育艺术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体育艺术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80分;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5.5分或新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两项均为两年有效),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取得N2合格证书,视为符合外语要求。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成绩要求由外国语学院自行确定。
(三)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外语成绩证明应当于前5学期获得。
第十二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及时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实际,制定推免条件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应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推免生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二)推荐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构成:学业成绩占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占20%。其中学业成绩测算范围,涵盖申请人自入学以来至推免工作开始前所修完的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具体测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成绩(被推荐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00×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百分制)×20%。
(三)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业竞赛获奖、科研成果、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学生工作、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
(四)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的指标体系由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在推免生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在设定全面发展指标体系时,应合理设置各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且级差符合规范。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应考虑选取的合理性。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取最高级。
1.学业竞赛范围限定为教育部、教育厅认定的权威竞赛,具体清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并提前公布。
2.本科在读期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仅限于指导老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的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且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可纳入认定范围。刊物认定以《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刊物分类认定标准》为准。
3.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认定依据;创新创业成果等以验收评审为认定依据。
4.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认定依据记载日期须在推免当年7月31日前(截止时间会依据教育部当年度下发文件进行适度调整,具体以当年度学校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五)全面发展测评成绩认定的所有环节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中的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或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它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五章 推免生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推免生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发布学校年度推荐工作安排,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及时开展推免生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知情权:
(一)在学校官方网站开辟推免工作专栏,统一公布以下内容:
1.学校推免工作实施办法;
2.各学院实施细则在各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
2.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
3.拟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公示期间内容不得修改,确需变动的需重新公示7日,并书面说明变动原因及依据。
(三)未经学校公示的学生,一律不得获得推免资格。
(四)开通咨询申诉渠道(电话/邮箱/线下窗口),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对实名申诉的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以分配名额基数的1.2倍拟定拟推荐和备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姓名、专业、外语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成绩情况及排名,以及咨询申诉渠道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十八条 各学院的拟推荐名单和备选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学校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对名单进行复核,并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如果因拟推荐人选有异议或本人提出放弃而空出的推免生名额由本学院的备选人员依次递补,如果递补后还剩余的推免生名额则由学校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分配。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并由学校上传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注册报名,填写基本信息,自行选择报名志愿,并网上支付报名费用。
第二十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时,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报备材料须提交校纪委备案,相关干部职工要全程回避。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工作接受师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与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如发生重大舆情或争议,学校立即暂停程序并启动调查,调查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制定舆情应急预案,协调网信部门管控不实信息。
第二十三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或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推免生遴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有变化,由学校讨论研究;如遇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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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