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7〕34号
关于做好2017届毕业生纪律处分解除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2017届学生毕业在即,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和《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现将毕业生纪律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范围
1、2017届毕业生中因旷课或考试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因打架等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2、同一名学生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者,只能申请解除最后一次处分。
二、解除程序
1、学生申请。由受过处分的学生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2、学院鉴定。学院如实填写该生受处分后各方面的表现以及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并加盖学院公章;
3、学生处审查。学院收齐学生的《审批表》后统一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该生是否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并签署意见;
4、教务处审核、发文。学院将经过学院鉴定和学生处审查的《审批表》交教务处审核,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教务处以文件形式解除其处分。
三、时间安排
1、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学生申请、学院鉴定并交学生处审查;
2、2017年5月7日前教务处完成审核并发文。
特此通知。
教务科
2016年3月6日
主送:各教学单位、学生本人
抄送: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