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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闽南师大〔20192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拓学生视野,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专业(非师范类)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学生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完本专业要求的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学分,方可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学习基础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的课程。为加强对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在全校非师范类专业(闽台合作专业除外)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选修课”模块中设置10 学分的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考试课程为6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原则上均应向全校学生开设第二专业,每个开设专业提供5门专业核心课程(为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设置2学分,原则上3门考试课程、2门考查课程。

第五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简单减化原课程的教学内容或降低原课程要求,应根据课程实际和学生基础进行课程内容重组、改造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

第六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的开课学期为第2-5学期,原则上第2学期开设2门课程(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各1门)、第3-5学期各开设1门课程。

第七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开设专业应考虑课程与学生专业基础和学科背景的匹配度,如有不适合修读该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的专业或学科类型,应列入限制修读对象。

第八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开设专业在开课前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含课程学分、教师及教学团队简介、课程简介、课程目标、先修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标准及考核方式等)。

第九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三章 学生选课

第十条 选课程序

1.各学院报送拟开设的第二专业及其主干课程,确定课程面向对象及可供修读的学生人数。

2.教务处统计汇总各学院各专业可供修读的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及可容纳的学生数,向全校学生公布。

3.第二专业开设学院将课程信息(含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简介等)录入教务教学管理系统。

4.学生结合自身兴趣和学习能力,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有修读意向的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每位同学仅限选择修读1个第二专业)。

5.选课人数如果少于20人,将取消开设该第二专业及其主干课程,学生可选择修读其他第二专业及其主干课程。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开设的五门主干课程为一个整体,学生选择有修读意向的第二专业时便默认选择该专业所设置的五门主干课程。如调换修读第二专业,所有主干课程随之更换。

第十二条 学生选择修读的第二专业主干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得重复,否则所修学分不予认定。学生在选择修读时如发现有重复课程,应当及时更换修读专业。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选课;选课成功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所选专业和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有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未获得学分需要重新学习的,可随下一年级该课程跟班修读;如果下一年级未开设该课程,可以选择开课学院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跟班修读。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开设第二专业主干课程以保证学生的修读需求;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保证学生顺利修读,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跨学科能力培养。

第四章 成绩学分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为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选修课,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按《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按跨专业选拔模式组建的卓越人才实验班所修课程可以冲抵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酬拨付

第十八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课酬计算方法如下:每个教学班每门课程每学期课酬=40/学时*授课学时数*[1+(实际修课人数-50*0.01](不足50人的班级按一个标准班计算)。

第十九条 第二专业主干课程课酬以实际修课的学生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并另行拨付。教务处核算后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按课酬总量划拨到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统筹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284号-闽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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