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文件 > 质量监控类 > 正文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教务〔2019〕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所有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闽南师范大学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生、全体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负责组织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具体实施。评价小组的组成: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为评价小组组长,专业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为副组长,评价小组的成员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组组长、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确定和审查本专业各条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分解和相关主要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包括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如毕业生及教师)评价与外部(如用人单位、社区等)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各项毕业要求评价使用的评价方法各不相同,有些需要多种方法的结合(附件1-1),各专业要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基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度分析,首先需进行课程考核合理性确认(附件2),由评价小组指定专人执行。单纯地基于考核成绩分析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度分析,需要同时采用毕业校友对于自身达成毕业要求情况的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应届毕业生围绕八大认证标准的问卷调查、在校生座谈会等评价方法作补充。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需保证每届学生均经过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培养方案修订及课程设置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重在反馈,旨在找出差距、矫正失误,发现问题、促成改进、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评价完成后,各专业应召开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反馈会,将达成度评价结果及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和相应教师,分析毕业要求达成的短板,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依据为专业核心课课程教学大纲与考核材料,含笔试、实践、其他方式。笔试(试题与课程目标匹配,分数分布与支撑点分布大致对应)。实践(任务能体现课程目标,及格标准与课程目标对应,分数有区分性)。其他方式(课堂活动、作业、报告等评分方式可操作,分数有区分性)。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生、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课程负责人为课程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由各专业评价小组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一般在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评定课程分目标的达成,有利于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持续改进课堂教学质量。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途径和提升空间。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了解课程存在问题,帮助教师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发现其它达成学生发展预期的方法与途径等,进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9年5月16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