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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教务〔201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 项目活动的顺利实施,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规范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创”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并要注重过程训练,激发学生科学研究的兴趣。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与创业能力。

第三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闽南师范大学在校一、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四条 项目是针对本科生在实践教学的基础上,自主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习,自主进行创新创业方法的设计或与企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具体“大创”要求如下:

1.参与“大创”项目的学生一定要出于对创新创业训练有浓厚兴趣,发挥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创业训练的关系。

2.学生是“大创”项目的主体。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要为项目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项目成员在导师指导下,要自主选题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计划、独立撰写结题报告。

3.项目选题要适合。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4.项目应具备满足条件的实践基地和实验设备等。

5.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大创”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由“大创”项目负责人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报学院,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初评后报教务处,再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其遴选,公示无误后推荐至省教育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大创”项目管理归口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与政策、项目遴选、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发布信息等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负责人的“大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动员、申报、初选、中期检查、结题初审、经费报销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对“大创”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各学院要定期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大创”项目主持人应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等工作,并将结题总结材料(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报送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再由各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终审。

第九条 “大创”项目主持人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进行项目结题,其国家级项目发表在C类刊物上、省级项目发表在D类刊物上(按学校科研部门标准认定)均免于评审。另外,主持人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在SCI四区以上或EI上的论文也免于评审。发表论文要注明“本文得到XX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XXX)。

第十条  已立项的“大创”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推迟项目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将予以撤销,收回剩余经费,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大创”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指导教师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4.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5.差旅费(20%以内),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6.资料讲义费(30%以内),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等。

7.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用。

8.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项目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和评审费等。

10.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项目支付校外专家指导费、网络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经费审批

1.“大创”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证明人签名,学院教学秘书核对、登记备案,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2.购买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3.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4.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发票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

5.报销交通费和旅差费应填写交通和旅差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6.“大创”项目经费到位后,将给学院发放经费控制卡,各项目组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7.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大创”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8.“大创”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

9.“大创”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10.“大创”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在项目完成后可按《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获取创新实践学分。对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活动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认定后可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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