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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教务〔2018〕195号)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弃物特性的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学院危险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我校各类危险废弃物。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危险废弃物的日常收集、集中安全贮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弃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危险废弃物处置压力

第五条实验室废液、废化学药品等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及收集应遵守以下规定,由各实验室回收后集中贮存,定时交由相关实验室管理单位统一处置,严禁乱排、乱倒。

1.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及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须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参考实验废液相容表)。

2.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

3.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4.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5.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必须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六条 实验室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弃物的库房或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收集容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危险废弃物应严格分类收集、贮存,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

1.专门暂存危险废弃物的库房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库房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库房内张贴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2.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专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知识,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及贮存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负责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清运。

3.各实验室需根据自身需要,常备一定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和贮存容器及工具,容器上需明确标识危险废弃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监督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相关实验室管理单位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实验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使用实验室负责具体移交工作。移交时各实验室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各实验室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教 务 处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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