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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以及学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或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执行。为保障培养方案制定的科学性、稳定性,执行的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订与修订

第四条 制(修)订原则

1.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从国家法规法令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2.依据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需求,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目标和要求。

3.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坚持专业质量标准,将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个性化教育等有机融合,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

第五条 制(修)订程序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是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学院负责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起草培养方案制(修)订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各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

2.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相关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3.学院开展调研,在广泛听取本专业师生、校友、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意见的基础上撰写培养方案初稿,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

4.学院根据专家意见或建议修改定稿,再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通过后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分别审批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将所有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开始正式执行。

第六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因社会发展或政策变更等必须修改的,由学校适时组织修订或调整。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拒绝执行培养方案。

    第八条 各学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包含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学分(含总学分和各模块学分)、课程设置等。

第九条 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解读培养方案,以便学生知晓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总学分和各模块学分要求以及各学期课程安排等。

第十条 各开课部门应当依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布置授课教师编写教学进度计划。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的,在不改变总学分及各模块学分的前提下,可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主要包括:更改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增减学时学分,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实验环节),更改开课时间等。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变更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信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变更通识教育课程、教师教育课程信息应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报批(报备)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因工作疏忽未按计划执行培养方案、在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出现差错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6〕106号)和《闽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细则》(教务〔2016〕116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大〔2019〕75号-闽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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